城市节能资金实施制度第一条为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进一步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切实发挥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相关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
第三条区节能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的数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要逐年递增
第四条区经济信息化局作为区节能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并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区属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区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企业
第六条节能专项资金的用途
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二)余热余压利用、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区域热电联产、节约和替代石油、政府机构节能、建筑节能等重点节能工程;(三)节能技术和示范推广应用项目;(四)节能表彰、奖励;(五)节能宣传、培训;(六)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七)区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国家确定的节能其他专项资金、补贴资金依照其法定用途支出
第八条申报条件(一)项目申报单位应遵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节能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相关节能标准,有健全的节能管理第1页共3页体系;(二)项目申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无违法记录;(三)项目申报单位在环境保护等方面均达到国家标准;(四)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较强的节能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申报材料(一)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二)企业基本情况表及说明;(三)项目可行性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