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增级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六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七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第八条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
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第1页共25页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
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第九条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第十条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储备库制度
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