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劣药品退付购药款制度第一条消费者凡在我XX县区内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了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假劣药品(拆封或整瓶、盒销售),一个月内携带所购药品票据、病历原件及其复印件、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向购药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经查实后,按本办法向消费者先行退付购药款。第二条先行退付购买假劣药品范围消费者购买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假劣药品予以先行退付:1.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质量公告》公布的假劣药品;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消批准文号的药品;3.假冒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4.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限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5.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第三条先行退付条件消费者投诉购买到假劣药品并要求先行退付的,应符合下列条件:1.在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提供其所购买药品的销售发票原件,发票中应写明药品名称、生产企业、规格、生产批号、数量、金额、售出时间并盖有其零售药店印章;2.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提供其医疗机构的病历或处方笺,并加盖执业医师的印章或签名,病历和处方笺中必须写明药品名称、数量、规格等,同时提供医疗机构的收据或发票;3.提供无污染的药品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4.提供销售药品的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名称及详细地址;5.消费者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应提供其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退付购药款范围:第1页共2页1.不属本暂行办法处理范围的其他药品违法行为;2.消费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对药品来源进行认定的;3.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受到人为污染,无法对药品进行检验鉴定的;4.消费者不能凭有效证件要求领取退付款的;第五条先行退付程序1.稽查部门受理消费者提供符合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2.对消费者提供的药品应及时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进行核实;3.依法对药品进行性质认定;4.填写举报投诉先行退付登记表;5.稽查科(股)负责人审查;6.局分管领导审核;7.局长审批;8.消费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先行退付款。第六条消费者按本办法获得先行退付后,不影响通过其他途径继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条本暂行办法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