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演变的农村土地制度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有三种:1
原始社会的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2
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井田制3
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1)地主土地所有制(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王田制,屯田制,均田制(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
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
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
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
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
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
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
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
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
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
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
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
军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
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实行了占田制
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
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
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
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
露第1页共2页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
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
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
地方官按官职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