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对分公司的管理制度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分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总公司和各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分公司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分公司是指由总公司投资注册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第三条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总公司对其具有全面的管理权
第四条总公司对分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预算及考核等将充分行使管理权利,同时将对各分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进行授权,确保各分公司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五条加强总公司对分公司资本投入、运营和收益的监管,监控财务风险,提高总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资本运营效益
各分公司要依法自主经营,自计盈亏
在总公司的统一调控、协调下,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员工的劳动效率
第二章考核管理第六条总公司负责对分公司经营层的考核
第三章经营管理第七条总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对各分公司的经营、筹资、投资、费用开支等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由总公司根据市场及企业自身情况核定下发各分公司,并将分公司的年度预算按月、季分解下达实施
预算在执行中如遇外部市场和企业内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分公司每半年可以提出年度预算的调整申请,经总公司审核确认后适当修改其相关预算指标
各分公司应确保各项预算指标的实施和完成
第八条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股权处置权、重大资产处置权、对外筹资权、对外担保权和各种形式的对外投资权
各分公司处置资产须事先向总公司作出详细的书面报告,经总公司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如为经营活动需要,确需增加筹资、对外投资和自身经营项目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