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课资料对我国“选举权”认识的几个误区误区一: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简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患者
误区二: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
简析:我国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它们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所以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
我国村民、居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种直接民主的好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逐步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提高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能力
误区三:把选举权等同于选举
简析: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既包括公民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行使选举权,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也包括作为民主管理方式、民主作风的选举,如组织选举班干部等
狭义的选举,就是政治常识中讲到的选举,即公民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它是实现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
因此,选举权并不等于选举
正确认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1
要明确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有区别的
第一,要明确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必须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