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课资料对我国“选举权”认识的几个误区误区一: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简析: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下列三种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①未满18周岁的公民;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③精神病患者。误区二:选举权就是选举国家领导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权利。简析:我国选举法规定,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即选举人民代表的权利。在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每个公民事实上不可能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而宪法赋予公民选举权,公民可以通过选举,挑选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让他们代表自己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它们不是政权组织,也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所以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我国村民、居民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这种直接民主的好形式实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逐步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学会民主管理,提高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能力。误区三:把选举权等同于选举。简析: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选举既包括公民按法定方式和程序,行使选举权,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国家公职人员,也包括作为民主管理方式、民主作风的选举,如组织选举班干部等。狭义的选举,就是政治常识中讲到的选举,即公民按法定程序和方式,选出一定的公民担任国家代表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它是实现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的一种方式。因此,选举权并不等于选举。正确认识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1.要明确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有区别的。第一,要明确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必须首先分清人民与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人民是政治概念,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在不同阶段,人民有着不同的内容。在我国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和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公民是法律概念,在我国现阶段,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公民既包括人民,也包括有我国国籍的敌人。一般来说,人民这个概念是从整体来讲的,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则一般指单个个人,如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力一般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或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系在一起。权力可以分为政治权力、宗教权力、经济权力等。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它与义务相对应而存在。第二,从人民与公民、权力与权利的区别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政治关系,它主要通过人民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与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体现出来;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它通过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体现出来。第三,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在具体内容上是不同的。人民与国家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我国的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另一方面,我国国家机构是人民利益的捍卫者,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为人民服务。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作为一种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国家权力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受公民监督,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用心爱心专心12.在我国,人民与国家的关系和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有密切的联系。第一,在我国,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必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然享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第二,在我国,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直接体现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从法律上保证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人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