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债权人设置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债权人届期得不到债务清偿时,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
票据质押集票据本身所具有的流通性强、安全系数高和质押所具有的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等多方面功能于一身,为保障社会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繁荣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着重就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作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
一、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受偿为目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持有的票据作为质物,设质权予债权人的行为,故其属于担保物权中质权的一种
又由于票据质押是以金钱债权证券为标的的,故其区别于以物为客体的动产质押,属于权利质押
较之与其他以非证券化的普通债权为客体的权利质押,票据质押由于其设立程序的简便、质权实现方式的迅捷与多样化而成为备受债权人欢迎的一种担保方式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抑或单纯的一般法律行为
对此问题的不同定性直接关系到对质权法律关系的效力和实现途径的认识,并进而影响到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
根据票据法原理,票据行为是行为人以发生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票据行为
其中,背书又有转让背书与非转让背书之分
转让背书是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在实质上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属票据行为无疑
非转让背书一般只具有形式上的权利移转效力,因此不将其视作票据行为
在票据质押关系中,出质人在将票据背书交付给质权人时,其本意仅仅是创设了一种债权质押担保方式,并无直接转让票据权利于质权人的意思,就此担保方式而言,此时的票据质押与其他的权利质押并无二致,共同适用《担保法》第76条规定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出质人只须将票据交付质权人而无须背书即可使质押合同生效,质权人亦取得了对票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