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立法之疑难问题研析三3
土地权益嫁接养老权益的利弊反思然而,对被征地的养老制度的设计,无论从社会心理,还是在制度考量上,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都是理想的和重要的参照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技术性嫁接的重要问题之一便是给付水平很低,农民利益损失较大
而在具体的制度运转中,其问题有以下这些方面:其一,保险精算理论不足,保费偏高;其二,基本要素及参数差异大,确定依据和标准缺乏统一性;其三,资金筹集机制不健全,存在空账的隐患;其四,分段保障差异大,临界年龄的利益有失公允;其五,管理难度较大,监督机制缺失[38]
而这些问题又可以简化为两个问题:一个是资金问题,一个制度问题
资金问题不只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资金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何把征地主体的责任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制度中明确下来,以及如何认识预缴和趸缴的问题
而这两个问题可能要进一步追问到土地对农民保障机理以及养老保险机理
笔者认为,之所以在土地权益嫁接养老权益的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会出现缴费偏高、支付偏低、精算理论不足之问题,关键在于土地权益与养老权益的折现理论缺乏足够论证
进一步讲,农民是否对土地之非人力资本改良之增价拥有所有权,或者在我国的土地制度下,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变现为农民之长期养老保障,显然这里一般不存在增价不足之问题,在理论上的问题是农民之土地权益并不能充分地嫁接养老权益,在实践中的问题是土地增价的各方博弈往往使得土地之增价可能更多地滞留在征地主体或者开发商
就制度问题而言,主要在于被征地农民没有原则性按照城市公民之身份去适用各种制度,而是在城市与农村之间被夹隔,并生成独立的制度和政策
而此种独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与运作和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比自然缺少积淀,管理不规范成为常见之问题
从这一点来讲,笔者认为,对被征地农民采取市民待遇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