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一、签约对象(发包方)及工程项目的调查和审查目前,由于经营单位的性质、种类比较复杂,有关单位管理不到位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施工方承揽工程比较难,一旦有了工程信息,首先想到的是如何将工程搞到手,往往忽视了对发包方主体资格以及工程项目真实性的调查和评估,容易出现问题。因此,为防范欺诈情况的发生,减少交易风险,必须加大对签约对象的主体资格以及项目的真实性的评估和调查力度。1、调查事项(包括两部分)(1)、发包单位的基本情况的调查。一旦有了工程方面的信息,首先想到的不是如何揽下工程,而首先想到的是调查发包单位基本情况,其中包括:企业的性质、注册资金、股东人数、企业年检情况、法定代表人、发包单位的具体地址以及发包单位的资产情况(特别注意搜集发包单位的车辆、房产、土地等方面的情况)。调查上述事项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调查,以查证发包单位是不是真实存在以及发包方单位的经济实力如何,防止诈骗情况的出现。案例:1992年3月,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业主)与A地美华建筑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由承包方在某市承建一座豪景花园,合同主要条款约定:(1)承包方负责设计、施工等工程的所有事宜,承包方应保证工程的质量;(2)业主负责费用的支付,并有权验收工程;(3)工程总价款为4000万元人民币,分四期支付,每期1000万元人民币;(4)为保证承包方按时到达某市,按时开工并能按时完工,双方协商后同意,由承包人先行支付业主50万元人民币,作为质量信誉金,待依合同履行义务后,随最后一批价款一并返还给承包方。合同经双方签字,按合同规定于1992年3月20日生效。1992年3月3日,承包方即开出50万元人民币的支票,并通过中国银行A地分行与中国银行某市支行的业务往来,打入发包方的帐户。1992年4月20日,承包方来到某市,准备如期开工,查找发包方支付第一期工程款时,却发现发包方失踪了。其在中国银行某支行的帐户已经取消,资金已提走;在某市工商管理局的公司登记业已注销。经调查,某市豪景花园的业主是另一家公司,某省豪景花园有限公司是假业主。他在注册登记上,经营范围一栏填写的是“提供餐饮服务”。至此,承包方才发觉上当受骗,当时为了获得该工程项目的建设,不惜同意先交信誉金的不公平条件,被假发包方借机所骗。在这个建筑工程合同陷阱中,发包方利用承包方急于获得工程项目的心理,用虚假的身份和不公平的条款对其进行欺诈。前述案例中,承包方固然是受害者,但是承包方的许多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将自己一步步推入陷阱。这里所说的承包方的责任就在于签订合同前没有对发包方的基本情况以及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从而导致自己上当受骗。因此,施工方在承包工程项目时,应当先调查对方的基本情况、实力,再签订施工合同。(2)、详细调查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主要调查发包人对被开发的土地是否持有立项批文、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施工许可证。调查上述内容主要是为了防止项目根本不存在而上当受骗,或者工程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系违章工程,有可能被有关主管机关以工程不合法为由责令停止施工。我在上面所举的案例,因其没有对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调查,也是上当受骗的一个原因。调查主要从以下几个部门入手:工商管理局(发包方单位是否登记、目前是否通过年检)、发展改革委员会(工程项目是否立项、批准)、土地局(工程项目项下的土地是否在发包方名下)、规划局(工程项目是否合法)、建设委员会(工程项目是否合法)、房地产管理局(房产情况,以确定发包方的经济实力)、车辆管理所(同上)。二、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避免签订无效合同(1)、避免签订与中标合同中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合同(即黑合同)。按目前相关政策规定,绝大部分工程都需要经过招投标,这就需要注意,一旦施工单位被确定为中标单位,那末,双方就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一些实质性条款不得违背(说明实质性条款是指合同价款、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