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水利(水务)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水利局,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勘察设计行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表:1.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人事部建设部水利部二○○五年七月十四日专业划分新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本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河川枢纽及水电站建筑、河流泥沙及治河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土木水利工程、水工结构工程、水工建筑力学、水利水电、水电站水文与水资源利用、水利规划、水能利用、陆地水文、水力学及河流海岸动力学、河流力学及治河工程、水文气象、水库经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农田水利工程、机电排灌工程、农村水电站水土保持、土壤、土壤改良相近专业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土木工程工程力学交通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给水排水工程热能与动力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海岸与海洋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港口工程、结构工程、交通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桥梁工程、农业建筑及环境工程沙漠治理、风景园林、土地与环境、环境监测、生态学与环境生物学、林学、环境科学、农学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地质工程、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察工程、岩土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力学、水利经济、技术经济金属结构、机械制造及工艺设备、起重运输与工程机械、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水力机械、水利机械、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电气技术、工业自动化、自动控制、水电站自动化其他专业除本专业和相近专业外的工科专业注:1、表中“新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系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2、申报考核认定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但又与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相近,在申报相关材料时,附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通过单位所在省级建设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建设部、水利部组织有关专家审查确认。3、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所学专业在“参照表”中未列出的,可在报名时提交在校学习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课程设置表”(由原毕业院校出具),经所在单位核实并提出符合“本专业”、“相近专业”、“其他专业”的意见后,由当地考试管理机构审核确认。附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部门名称单位名称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申报时间年月日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水利部填写注意事项1、本申报表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由于字迹潦草、难以认清所产生的后果,责任自负。2、“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对于取得双学士学位者应分别填报。3、“累计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年限”系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从事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和技术管理相关业务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本办法下发之日前,按满周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