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讲义司法考试之税法考试要点:1.税法构成要素(征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2.增值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为货物外加两项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3.消费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纳税环节)4.营业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5.企业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所得、亏损的弥补)6.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征税范围与免税减税范围、税率的适用、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7.税收征收管理法{适用范围;纳税人的权利;税务管理(税务登记、帐簿与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法定原则(滞纳金的承担、延期纳税的规定、减免税的严肃性);征管措施(核定税款、调整应纳税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离境清税、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简易保全措施、税收优先原则、代位权与撤销权、大额财产的处置报告);税款的退还、补缴与追征];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与税务争议的解决]第一讲税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税收一、税收的概念、对税收定义的理解: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无偿地征收实物或货币,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1、从直观来看,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手段。2、从物质形态来看,税收缴纳的形式是实物或货币。3、从本质上来看,税收是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关系。4、从形式特征上来看,税收具有无偿性、强性性、固定性的特征。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这三个形式特征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1)税收的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以后,其收入就为国家所有,不再直接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这个特征是由国家财政支出的无偿性决定的。它体现了财政分配的本质,是税收‘三性’的核心。(2)税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据法律征税,而并非一种自愿缴纳。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征税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就是由于税收的无偿性这种特殊分配形式决定的。税收的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征税的直接依据是政治权力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直接所有权,国家征税是按照国家意志依据法律来征收,而不是纳税人的意志自愿缴纳。(3)税收的固定性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限度性。(4)税收的‘三性’,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由税收这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征收的特殊分配形式所决定的,它作为税收本身所固有的特性,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5、从职能来看,税收具有财政和经济两大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是指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即税收作为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手段,能将一部分社会产品由社会成员手中转移支国家手中,形成国家财政收入的能力。税收的财政职能是税收首要的、基本的职能。税收的财政职能有如下几个特点:(1)适用范围的广泛性。(2)取得财政收入的及时性。(3)征收数额上的稳定性。税收的经济职能是指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即税收在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中,必然改变国民收入在各部门、各地区、各纳税人之间的分配比例,改变利益分配格局,对经济产生影响。税收调节经济的职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对总需求与总供给平衡的调节;(2)税收对资源配置的调节;(3)税收对社会财富分配的调节6、从性质来看,我国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收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国家中,反映了不同的经济关系和阶级属性。社会主义社会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是社会成员之间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结成的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因此,社会主义税收的性质,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社会主义税收的‘取之于民’反映社会主义税收是在国民收入分配中,劳动者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正确结合,是满足全社会共同需要而进行必要扣除的一种形式。社会主义税收的‘用之于民’反映了税收所代表的这部分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归全社会共同占有,为全体劳动人民的利益服务。第二节税收的要素一、征税主体1、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2、财政机关。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