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系统职务犯罪分析报告林业系统职务犯罪的调查分析XX县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国家对森林资源的发展保护非常重视,为保护森林资源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充分保障了林业工作正常开展,有力维护了森林的生态平衡。但在具体贯彻落实林业文件政策中,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我院近年来共立案侦查涉及林业部门职务犯罪案件9件11人,其中渎职犯罪类7件9人,贪污受贿类犯罪2件2人。为保护我县森林资源,规范林业执法行为,确保国家林业政策在我县的正确贯彻落实,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1、高发性。林政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由于其法律特征和本质属性上的特殊性,表现出与一般刑事犯罪不同的特点。林政职务犯罪与国家赋予的资源林政管理权力有关,是林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或者对其职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构成的犯罪,它与一般刑事犯罪相比,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权力的易腐蚀性。林业系统中一些人从部门和局部利益出发,私设小金库、帐外帐,有的林业工作人员利用掌握国家退耕还林指标及查验的权力,将不符合退耕还林政策的地块以农户名义报批后,占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2004年春天,县林业1局建堂乡林业站技术员王某、在落实退耕还林计划时,虚报造林面积97.5亩,连续四年以自已儿子王某某的名义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60450元。2、隐蔽性。二是作案手段日益高明,行为也更加隐蔽,作案一对一,背靠背,不易发现。搞暗箱操作,利用自己熟悉掌握政策、内部易操作等职务便利,暗箱操作侵吞、骗取国家相关补助款。林业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后,违规办事,偏向行贿者、遇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关照,如林业局李某受贿案,把他人不符合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条件的地块,验收为合格退耕还林后,收受他人贿赂。第1页共5页3、罪名集中性。罪名相对集中于受贿和玩忽职守这两类。由于前几年我县林业系统的财务制度改革,将各乡镇林业站的财务权上收。所以近年来,我县所发生的林业系统的职务犯罪,以收受贿赂和玩忽职守这两种罪名为主。具体表现在:林业工作人员收受采伐对象的贿赂后,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按法律政策规定要求发放砍伐证;在具体实施林木采伐中,林业站所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不调查、不到现场、放任采伐对象乱砍乱伐,造成超额采伐,无证采伐。如杨首发式某玩忽职守案,2009年时任林业站站长的杨某,在发放采伐许可证后,不亲自或派员到伐区监督检查、验收,致使多个伐区超面积、超强度砍伐。4、罪名交织性。林业系统职务犯罪中,渎职犯罪与贪2污贿赂犯罪交织现象突出。也就是说大多数的渎职案件与贿赂等贪利型犯罪案件相交织,存在大量的竞合现象。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与渎职犯罪相互交织的情况日益突出,大多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渎职犯罪背后隐藏着行贿、受贿等贪利型犯罪。如彭某受贿案,彭在担任那建堂乡林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把不符合退耕还林钱粮补助条件得到地块设计、验收为合格退耕还林后,收受他人贿赂3万元。5、领域广泛性。林业系统职务犯罪涉及领域广泛,涉及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林地管理、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及动植物检疫等林政管理的各个方面,在《刑法》中都有具体的罪名相对应。林业执法人员在林业执法过程中,对查获的非法收购、运输林木行政案件,明知已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依法应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擅自对涉嫌违法收购、运输的林木的犯罪嫌疑人作一般行政处罚。正是林业执法人员的渎职行为,纵容了违法收购、运输的林木的行为,致使违法收购、运输的林木的行为更加猖狂,盗砍乱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现象日趋严重。二、林业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主要成因1、法律意识淡薄3法制观念淡薄是这9起林业职务犯罪发案人员的共同特点,第2页共5页反映出林业主管部门在干部职工法制教育和队伍管理上存在突出漏洞。基层林业站实行人事和业务管理分离的特殊体制,致使林业部门集中教育和管理有一定难度,造成许多林业干部法制观念不强,受利益驱动由国家政策的执行者演变为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