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的学习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中国财税浪子m2017-07-3100:12目标1
本准则旨在规范主体在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报告关于与客户之间合同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量的性质、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有用信息时应当运用的原则
为实现第1段所述的目标,本准则的核心原则为:主体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而确认的金额应反映主体预计因交付该等商品或服务而有权获得的对价
主体在应用本准则时应当考虑合同的条款及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主体应当针对相似情形下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一致地应用本准则(包括运用任何方便实务操作的方法)
本准则规范了与客户订立的个别合同的会计处理
然而,作为方便实务操作的方法,主体可针对具有类似特征的合同(或履约义务)组合应用本准则,前提是与针对组合中的个别合同(或履约义务)应用本准则相比,主体合理预计针对该组合应用本准则将不会对财务报表构成显著不同的影响
在对组合进行核算时,主体应运用能够反映组合规模和构成的估计和假设
主体应当针对所有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应用本准则,但下列各项除外:(1)属于《国际会计准则第17号——租赁》范围的租赁合同;(2)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范围的保险合同;(3)属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单独财务报表》和《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中的投资》范围的金融工具及其他合同权利或义务;以及(4)从事相同业务经营的主体之间为促进向客户或潜在客户的销售而进行的非货币性交换
例如,本准则不适用于两家石油公司之间同意交换石油以及时满足其位于不同指定地点的客户需求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