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2辑2018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特定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同年11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具体罪名及承担侦查职能的具体部门。根据最高检2019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自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上述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仅仅71人,有不少省级地区立案侦查数为零。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案件线索发现难。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缺乏上述职务犯罪线索,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瓶颈。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自2017年至今,执检部门通过日常检察发现或者接受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移送的线索共计32件,其中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只有3件。一、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发现难的原因(一)主体身份特殊导致线索隐蔽一般而言,司法工作人员文化水平高,社会阅历丰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深思熟虑,考虑周全;在作案过程中和结束后,又能巧妙伪装,多方掩饰,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办案程序和办案方式,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不易留下线索。(二)监管关系特殊导致线索下沉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监管场所,而监管场所人员面对的是在押人员,二者之间属于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知情者在未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担心举报会招致报复从而选择沉默;参与者从中渔利,不会举报。被监管对象为了得到照顾,会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打招呼、贿赂等,作为利益受惠者,除非要求没有实现,否则一般不会举报。这就导致相关犯罪线索下沉,不易被察觉。(三)相关单位不配合,成为发现线索的客观障碍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从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提供线索。如2016年某看守所在未按法律规定将罪犯吴某带至指定医院进行诊断的情况下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后吴某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看守所拒不向执检部门提供相关材料,执检部门将此事报至该地执检部门破解职务犯罪线索发现难的四条路径王旭邹庆庆**王旭,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邹庆庆,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职务犯罪专题研究006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2辑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才最终得以调取。实践中类似的情形加大了线索发现的难度,并成为客观障碍。(四)干警专业化水平低,导致线索排查难从目前执检部门人员结构看,大多数执检干警没有经过侦查专业培训,侦查意识、侦查技能严重缺乏,致使发现线索的能力不足。以我院为例,执检部门目前共有干警5人,其中具备侦查工作经验的只有1人,另外有3人在执检部门工作经验不足3年。人员专业化水平低,直接影响了线索的排查效果。二、破解线索发现难的四条路径(一)加大培训力度,合理调配办案人力资源一方面,可以采取邀请侦查专家讲座、发布指导性案例、举办业务竞赛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执检干警专业化能力水平。另一方面,要合理调配办案人力资源,将有丰富办案经验的侦查骨干充实进执检部门,发挥好“传帮带”作用,帮助年轻干警快速成长、积累经验,同时集合本地区执检部门侦查骨干,建立“侦查一体化”办案机制,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提供有力的人员保障。(二)聚焦特殊人群,鼓励被监管人员检举揭发很多被监管人员不知道执检部门对司法工作人员特定犯罪履行侦查职能,更不会想到要将案件线索提供给执检部门。因此,一方面,执检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被监管人员开展法律宣传工作,让其了解执检部门工作职责。可及时更新被监管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内容,写明执检部门工作职责、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范围、控告的程序等内容,同时注重在日常检察、个别谈话、上法治课等环节加强宣传。另一方面,要经常性深入检察监管场所和社区矫正部门的工作,全面了解被监管人员的表现情况,通过开展检察官接待日活动、与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友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摸排线索,鼓励被监管人员检举揭发。尤其是注重对即将刑满释放和解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