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调研与指导2019·第2辑2018年10月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保留了检察机关对司法工作人员特定职务犯罪的侦查权
同年11月,最高检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管辖的14个具体罪名及承担侦查职能的具体部门
根据最高检2019年3月在全国人大会议上的工作报告,自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对上述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仅仅71人,有不少省级地区立案侦查数为零
笔者认为,导致这种状况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案件线索发现难
目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缺乏上述职务犯罪线索,成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瓶颈
以笔者所在检察院为例,自2017年至今,执检部门通过日常检察发现或者接受控申、侦监、公诉等部门移送的线索共计32件,其中涉及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线索只有3件
一、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发现难的原因(一)主体身份特殊导致线索隐蔽一般而言,司法工作人员文化水平高,社会阅历丰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往往深思熟虑,考虑周全;在作案过程中和结束后,又能巧妙伪装,多方掩饰,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同时,司法工作人员熟悉办案程序和办案方式,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不易留下线索
(二)监管关系特殊导致线索下沉检察机关有权立案侦查的14个罪名中有相当一部分发生在监管场所,而监管场所人员面对的是在押人员,二者之间属于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对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知情者在未损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担心举报会招致报复从而选择沉默;参与者从中渔利,不会举报
被监管对象为了得到照顾,会通过各种方式向有关司法工作人员打招呼、贿赂等,作为利益受惠者,除非要求没有实现,否则一般不会举报
这就导致相关犯罪线索下沉,不易被察觉
(三)相关单位不配合,成为发现线索的客观障碍部分司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从局部利益、部门利益出发,不愿提供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