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人证调查规则龙宗智第一页,共五十三页
一、关于直接言辞原则和证人出庭规则•(一)限制书面证言,敦促证人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证,是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主要措施之一
•证人出庭,可通过四项措施确认其证言真实性,一是具有科以伪证效果之保证或宣誓(oath);其二,可由认定事实者直接观察其言谈举止(demeanor);其三,可要求到庭证人就其认知事实之背景(context)作更为详细之说明(以判断证言可靠性);其四,因该证言而受不利认定之对方当事人对其进行交叉诘问(cross-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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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完善相关制度,体现传闻排除规则要求
•最高法司法解释第78条第3项的规定为:“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司法实践中将应出庭未出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审查确认,解释为只能是该书面证言“特别可信”,或有“可靠性的情况保障”时,才能确认其真实性,赋予其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资格
•(三)适当把握证人出庭条件,防止滥用酌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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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运用强制权保证证人出庭
•(五)适当扩大出庭人员范围,促使侦查人员和其他取证相关人员以及目击犯罪的警察出庭作证第四页,共五十三页
二、关于禁止诱导询问规则•最高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13条,对人证调查确立了四项规则:1
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事实有关;2
不得以诱导方式发问;3
不得威胁证人;4
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根据该条第三款规定,这些规则,统一适用于对被告人、证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讯问、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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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诱导式问题的界定•诱导式问题,是问题中包含答案的“暗示性问题”,•I.开放性的问题•让委托人可以选择主题的开放性问题的例子:“你能给我讲讲你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