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9
09•【字号】财驻甘监办[2009]41号•【施行日期】2009
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驻甘监办〔2009〕41号)机关党委、各处室:现将《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驻甘肃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二○○九年十一月九日附件: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办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关于印发〈财政部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办发[2009]8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及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字、符号、图形、视频或者音频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硬盘、移动硬盘等)、光介质(光盘等)及半导体介质(优盘、存储卡等)等各类物品
第三条以下所列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除正在使用或按照有关规定留存、存档外,应当及时予以销毁:(一)日常工作中不再使用的涉密文件资料;(二)报废或者按照规定不得继续使用的处理过涉密信息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的存储介质;(三)涉密会议和活动清退的文件资料;(四)领导干部和涉密工作人员离岗(离退休、调离、辞职、辞退)时清退的涉密文件资料;(五)已经解密但不宜公开的文件资料;(六)印刷复制涉密文件资料时产生的废品;(七)其他需要销毁的涉及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条涉密文件资料的销毁
对符合销毁条件的各类文件资料销毁前,由使用处室填写《财政部驻甘肃专员办涉密载体销毁登记表》,经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