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外汇局决定于2012年8月起,在全国推广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实现贸易外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行为审核向主体分类监管转变,构建企业进出口综合检测,主体分类监管、部门信息共享的新型外汇管理模式。基本做法,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贸易主体为中心,依托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进行总量核查,筛选异常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非现场检测识别异常行为,锁定排查范围;开展现场核查,核实可疑情况;根据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进口企业分类进出口企业分为3类:A类;B类;C类。A类,除退汇应按规定办理外,金融机构可直接为其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B类,金融机构应实施电子数据核查,通过检测系统扣减企业对应的出口收汇额度后,方可为其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超过可收汇额度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办理。C类,金融机构应凭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及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结汇和划出手续。企业报告企业报告,是指企业通过监测系统或外汇局现场对贸易信贷、进出口与收付汇存在较大差额、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等可能导致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不匹配的交易进行报告的制度。按业务性质和约束程度可分为义务性报告和主动性报告。义务性报告义务性报告是指企业必须按法规规定对贸易外汇收支及进出口情况进行的报告。贸易信贷业务报告:A类企业30天(不含)以上的预收或预付款;B、C类企业监管期内的预收预付款,应在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A类企业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B、C类企业在监管期内30天以上的延期收款或延期付款,应在进出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相应的预计首付款日期、延收延付对应的报关单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如未在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报告,应提交情况说明和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注意:1.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的B类企业,经登记可办理该业务),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的延收延付和托收业务。2.对已报告的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日起30天后,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对截至上月末贸易信贷未到期部分进行数据调整,或携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数据的修改或删除。3.对于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将存在异常的列为重点监测企业。主动性报告1.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2.差额业务报告3.其他特殊交易报告非现场监测与分析外汇局依托监测系统按月对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现场核查。非现场核查的数据包括企业最近12个月的相关贸易外汇收支、货物进出口和企业报告数据。外汇局结合其贸易信贷报告等信息,对企业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数据进行时间差等必要调整,通过计算总量差额、总量差额比率、资金货物比率、贸易信贷报告余额比率等总量核查指标,衡量企业一定时间内资金流与货物流的偏离和贸易信贷余额变化等情况,将总量核查指标超过一定范围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范围。现场核查对核查期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1.任一总量核查指标与本地区指标阈值偏离程度50%以上。2.任一总量核查指标连续4个核查期超过本地区指标阈值。3.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余额比率大于25%。4.1年期以上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各项贸易信贷发生额比率大于10%。5.来料加工工缴费率大于30%。6.转口贸易收支差额占支出比率大于20%。7.单笔退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且退汇笔数大于12次。8.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企业分类标准A类企业标准:核查期内遵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且非现场或现场核查正常的。B类企业标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可列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