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需要什么样的职业道德规范教师职业具有主体性和示范性的特点,因而在师生交往中教师的道德力量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正如苏联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所言:教育者的崇高道德品质是教育获得成功的最重要的前提。然而,什么样的道德规范能够对教师的职业精神产生良好而有效的引领作用,教师又需要怎样的职业道德规范呢?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职业的道德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由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三部分构成。作为职业道德的教师道德规范,既不同于社会公德,也不同于家庭美德。诚然,社会公德作为人们共同生活中最基本最普遍的善恶标准和观念,是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价值来源;家庭美德也是教师在家庭环境中作为家庭成员应该努力践行的道德规范。但教师职业道德的职业性特点是显而易见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更加突出诸如关爱学生、面向全体、尊重个性、平等民主、教育责任等内容,突出教师工作的环境特点、教师职业的劳动特点和对教师专业发展的要求。在强调教师与社会、家庭合作的同时,也应维护教师的职业地位和尊严。比如,196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书》对师德的建议就有这样一句表述:教师要尽一切可能与家长密切合作,但也不能在教师专业职责等方面受到家长不公正和不应有的干涉。可以说,只有当教师的职业特点受到尊重和不被干涉时,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才可能被广大教师真正认同和接受,才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的作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职业性应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彰显教师职业的特点,使之既有别于社会公德,又区别于其他职业道德,富有教师职业特色;二是对教师职业特点的尊重,维护教师职业的权益和尊严。彰显教师的职业性质,尊重教师的职业特点,应成为制订(修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一条重要原则。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道德的职业道德规范不是法律,而是一种行业内部的职业要求和约定。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有着不同的内涵和效用。首先,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其次,法律规范具有强制性,而道德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大家的认同而得到遵守,违反法律规范要追究法律责任,而违反道德规范主要是通过舆论谴责和自我反省来解决问题。第三,从深度上看,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而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因此我们说,法律是一个行业、社会正常运作和发展的最低要求,是公民行为的底线,而道德是我们追求和景仰的东西,是人性的制高点。教师职业道德的道德属性,决定了它对教师职业操守提出的要求不能像《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那样,仅仅规范教育者最基本的行为,而应该对教师提出更高的思想要求和更具体的行为准则,使之成为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航标和灯塔,成为促进教师育人实践和专业发展的行动指南。但同时,这些准则也应该是引导的而不是强制的,是广大教师认同并愿意积极践行的,是每一位教师经过努力都能做得到的。否则,无论那道德多么高尚和令人景仰,也无法转化为大多数教师的现实行为,终究会失去其引领教师职业精神发展的功效,失去它应有的美好价值和意义。三、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应该是人性的道德终究是人的范畴的东西。没有或不顾人性的道德,必将是神化的道德或兽化的道德。人性最基本的内涵当然是人的生存、尊严、自由、亲情和名誉等需求倾向。正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卢梭所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当然,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因自己要生存而必须让别人能生存。道德规范的人性化,是既要关照他人的生存、尊严和自由,也要关照自己的生存、尊严和自由。倘若仅仅要求关照他人的生存和尊严,而不顾规范对象自身的生存和尊严,那也许显得十分无私和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