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应如何面对法官的人格障碍和性格缺陷?2007-4-211:58:26作者:天上的虫子|本版专辑|发贴数:130|积分:364|注册:2005-5-19法官也是人,由一群活生生的人组成,法官既有他们的职业优点也有他们的职业缺点,更有他们的个性优点和缺点。律师与法官是两个不可分割的群体,并且在相互配合、共同参与,以保证司法审判程序的完成、完整和完美。所以司法审判首先是一个严谨而严肃的过程,但同时也是一个充满个性而又丰富多彩的过程。法官是人不是神,这是一个基本事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法官与律师都被人们神化,法官因为带有个官之而被人奉之以父、奉之以神,而律师虽然是社会工作者,但却也被赋予了神职人员的色彩。由于中国历史上有一个神话般的人物,铁面无私的包公、包青天,使得“日审阳、夜审审阴”就成为普通百姓对法官的最高的精神要求和追求,就是职业律师也免不了受其影响,也或多或少地存有对法官“视之若父、视之若神”的心理取向。律师对法官的情绪、抱怨、憎恨、愤怒等也往往是因为来自“视之若父、视之若神”的心理取向。现阶段,中国的职业法官:1、大都是从家门校门、从校们到衙门,他们大都经历简单、阅历浅薄,缺乏广泛的社会实践和人生体验,对现实社会的错综复杂与人世间的苦难没有切身的体会,于是从法官就成发从旁观者到旁观者的职业、从旁观者到裁判者的职业,相当于一群不会游泳的人担当于游泳比赛的教练和裁判。这一群人如能承担起“文明社会的良心”和“道德力量的典范者”的使命和责任,不能不让人担忧。2、中国的法官脱胎于“司法隶属于行政”的传统的,至今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导致法官从根本上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社会人格和职业人格;由于法官在政治上、组织上、经济上都处于从属地地位,导致中国的法官在整个司法系统中始终在扮演一个“二奶”的角色;3、由于从整体上法院在经济上不能独立,法官也没有相应的经济地位,所以法官无论是从整体上还是个人角度,就不得不做许多原本不该做的、不能做的、不愿意做的事来;法官的威信下降的原因不是因为他们该做的没做好,而是因为他们做了太多的“不该做的、不能做的、不愿意做的事”;4、从整体看法官个体,集体人格的缺陷往往导致个体性格的畸形发展,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法官都有一定程度的心理障碍和人格障碍,心理障碍还可能通过学习、教育、培训、人生经历来重到改善,而人格的障碍往往是依靠他们个人的力量无法改变的。而整个法官群体乃至全社会对这个问题仍处于无意识状态。现在全社会都看到了、听到了、感受到了法官或法院的现状和无奈,全社会都采取最弱智的做法,对司法审判过程与法官进行严加监督、约束、管教、考核,就像一个没有文化、父母,总是用打骂、约束、限制甚至捆绑来阻止其孩子犯错误。一群原本就就不大懂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官员、包括政法委或者他们的法律专业水准还远没到可以指导法官的程度,就借助他们地位和身份的优势对法官横挑鼻子竖挑眼。就这样,法官的“手脚”被绑得越来越紧,司法审判的“合法性”不是来自于对当事人利益的关心,而是对自己的利益的关心,现在法官办案的第一追求是:为了自己免受办错案件的处分和处罚。基层法院与法官的无奈,演变成最高人民法院不得不越来越多地行使自己的释法权,制定出一些保护法官,为法官更容易“合法地”办案、不办错案提供法律上便利的司法解释和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几大证据规则很大程度是为了保护法院和法官的司法独立和权威,而不是为了更好地承担“文明社会的良心”和“道德力量的典范者”的使命和责任。但是,最大限度地释放个性是每一个人本能的追求,法官是人不是神,一方面会想方设法转移他们的无奈和无助的情绪,同时也会充分利用一切机会和可能为自己创造“尊严与权威”,在现实生活中能让法官充分获得尊严和权威的相对人就只有两群人,普通的当事人和律师,但是从普通老百姓那儿获取自尊与权威容易产生道德上的罪恶感,于是律师在帮助当事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又多了一个使命和责任,就是非功过帮助法官找回自尊与树立权威。所以作为一名律师:1、走进法院的第一件事,就是要学会尊重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