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办事指南汕头市潮南区城乡规划局--发布--实施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城乡、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和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关技术规范;()具备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二、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年公布,年月施行,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年公布,年月施行)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年公布,年月施行)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三、实施机关汕头市潮南区城乡规划局
权责划分(区)负责城乡、镇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和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自主建设项目、集体统建和其他工程建设的
授权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住宅自主建设项目
四、许可条件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九至第五十三条《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必要条件
符合全部条件的,予以批准:()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实行先规划后建设;()具备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有效的土地权属证书或批准文件);()各项申请文件、资料和图纸完备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不予以批准:不符合城乡规划及各项规范要求的,不具备全部必要条件,不予许可,出具不予许可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单位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