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2023年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保障旅客、车辆和站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汽车客运站,包括公路客运站、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农村客运站等。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汽车客运站属地政府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制。第四条安全管理原则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科学决策。(三)责任明确,分级管理。(四)综合管理,协同作战。第二章安全设施和装备第五条基本设施第2页共4页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基本设施,包括车站大楼、客运广场、候车候车室、候车广场、售票处、货运仓库等。第六条安全装备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装备,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灭火器材等,保障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七条消防设施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消防通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确保在发生火灾时及时处置。第三章安全运营管理第八条安全运营责任汽车客运站应当明确安全运营的责任,由站长或相关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机制。第九条人员管理汽车客运站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招聘、培训、考核等工作,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旅客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安全管理措施,包括车辆安全检查、旅客安全提示等,确保旅客的安全出行。第十一条道路运输安全汽车客运站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包括车辆的安全交通、货物的安全运输等。第3页共4页第四章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应急预案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事件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分工,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增强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三条突发事件应对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汽车客运站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应对工作,保护好旅客和车辆的安全。第十四条信息报告汽车客运站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提供准确的信息,配合调查处理工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检查内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一)安全设施和装备的完好状况。(二)安全运营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效果。第十七条检查结果对于安全管理不合格的汽车客运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直至符合相关要求为止。第4页共4页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法行为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并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第十九条紧急情况在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措施,包括暂停运营、查封场所等,保障旅客和车辆的安全。第二十条法律责任追究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