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社会服务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内各部门的社会服务行为,加强对服务经费的管理,保证使用经费合法、合理,依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二级部门(学院、所、中心、部、处、办)依法取得的社会服务经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经费,是指校内二级部门利用学校资源(名称、资质、资产等)以学校或二级部门名义取得的经费,不包括学校投资创办、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或非企业法人取得的营业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四条社会服务经费分为培训经费和经营经费
培训经费,是指学校教学部门主要利用学校名称和师资取得的收入(含:专升本、专接本办班收入)
经营经费,是指学校教辅或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利用学校附属部门名称(继续教育学院、高培中心、技能鉴定所、驾培中心等)和师资,以及主要利用学校的房屋、设备等资产(房屋及构筑物、体育馆、实训中心、教技中心、实验室、机房等)取得的收入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部门所取得的服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各部门必须将所取得的服务收入全额、及时上交财务处,由财务处按规定的要求缴入财政国库,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隐瞒、截留、转移收入,不得挪用、私分收入,不得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
第六条各部门取得服务收入的依据应充分
对于面向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各类培训服务,应按照自愿原则,事前办理物价备案手续(有关资料从财务处ftp下载)并公示;对于根据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培训费前,应取得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书或委托书和物价审批文件;对于非培训类收入(如:房屋租赁、设备租赁、咨询服务、承包经营等收入),应与对方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
各部门在向财务处上交收入时,应提供以上依据或说明
第七条在取得服务收入时必须按规定开具票据
对于事业性收入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