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开锁业治安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锁业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开锁服务、销售开锁工具等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开锁服务进行管理的部门。第三条开锁业指的是提供专业开锁服务、销售开锁工具、技术支持等相关经营活动。第四条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注册备案,并取得相关许可证件,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和培训,确保开锁服务的安全可靠。第二章开锁业经营管理第五条开锁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开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第六条开锁业经营单位应当明示开锁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服务范围,接受委托后必须按时到达现场并完成工作,不得故意拖延或推诿责任。第七条开锁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开锁服务记录,记录开锁地点、时间、服务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妥善保管记录资料,备查备案。第2页共3页第八条开锁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资质审查,确保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开锁技术和道德素质,不得雇佣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人员。第九条开锁业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开锁技术和服务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开锁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第十条开锁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开锁工具的管理,确保开锁工具的安全、有效使用,不得向不具备相关资质的个人和单位销售开锁工具。第三章开锁服务管理第十一条开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二条开锁服务应当加强对委托人身份的核实,不得未经合法授权进行开锁服务。第十三条开锁服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和安全措施,保护被开锁物品的安全,避免损毁。第十四条开锁服务应当保护委托人的隐私权,不得将开锁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侵犯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开锁服务应当及时、准确提供开锁服务,不得故意增加费用或向委托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第十六条开锁服务应当及时报告发现的可疑犯罪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第3页共3页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十七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开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开锁服务质量和安全。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开锁业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第十九条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开锁业经营单位,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件,收回相关资质,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对开锁业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示教育、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第二十一条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开锁业从业人员,相关部门可以暂停或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开锁业经营管理规定废止。第二十三条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以及个人隐私的开锁服务,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并加强安全管理。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安部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