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第2页共3页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第三章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旅客候车区、检票、售票、查询、服务等设施,确保旅客便利和安全。第3页共3页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提供全天候的服务。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保障旅客的安全。第二十条客运站应当定期对设施和设备进行维护和维修,确保正常运行并保证旅客的安全。第二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的管理,定期检查并督促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二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如监控设备、灭火器等,确保旅客的安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违反本规定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进行罚款。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吊销营业许可证。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客运站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