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增资扩股融资涉税处理在网上看到宁波地税局2014年所得税问答中,将增资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以大于或等于公司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二是,对于以平价增资或以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增资行为
第一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情况,宁波地税明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同时在网上又看到赵国庆老师在其文章“不公允出资究竟应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中对宁波地税的回答,举的了几个例子分析提出了一个处理方式
这引起了我的思考,参照赵国庆老师的案例,想对增资问题发表个人的几点看法,这也是我写这篇博文《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与涉税处理》的缘由
一、公司增资扩股融资的法律分析所谓增资扩股,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股权比例和结构,提高公司资信度和竞争力,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增资扩股融资可以划分为溢价扩股、平价扩股两种形式,常见的增资扩股融资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
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
(二)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