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7 —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本章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地位、特征和意义;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认定和基本形态,作为的含义、特征和形式,不作为的含义、特征、构成条件、法律义务的来源和不作为犯的类型等;危害结果的概念、地位、特征、种类及刑法典对危害结果的规定等;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意义、特征与多样性表现,以及因果关系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等;犯罪客观方面其他内容的含义及时间、地点、方法等对定罪与量刑的意义。 [目的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地位、特征;危害行为的概念、特征、认定和基本形态,作为的含义、特征和形式,不作为的构成条件、法律义务的来源和不作为犯的类型;危害结果的地位、特征及刑法典对危害结果的规定等;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特征与多样性表现,以及因果关系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等。了解犯罪客观方面其他内容的含义及时间、地点、方法等对定罪与量刑的意义。 [重点难点]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两种基本形态;刑法典对危害结果的规定方式;因果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教学计划] 六学时;分五节讲授,采用讲授法及案例教学。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本节讲述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地位、特征和意义。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内容和地位 犯罪客观方面,又称犯罪客观内容、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犯罪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简言之,它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 客观方面的内容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工具、手段等。 以是否为构成犯罪必备为标准,这些内容可分为必备要件和选择要件。必备要件指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即危害行为。选择要件指并非每一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备的内容,而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内容。例如,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及犯罪的特定时间、地点、方法、工具、手段等。 在犯罪构成中,犯罪客观方面处于核心地位,它既是连接犯罪主体与犯罪客体的纽带,也是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惟一客观依据。犯罪活动可以分为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前者是有意识、有意志的思维活动,亦可称之为形成犯罪心理的活动;后者是将主观犯罪心理活动外化,即将犯罪付诸实施,这就要求表现为某种特定的危害行为。二者紧密联系,为任何犯罪构成所不可或缺。 刑法总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