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海上保险案例�一、案例分析〔共70 分〕 〔一〕1 996 年7 月25 日,湖南省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 公司签订傅货合同,进出口公司向G 公司出售600 吨电解金属粉,价格条件为CIF〔到岸价〕。进出口公司将提单转让给G 公司。 8 月8 日,进出口公州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物装上船后,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局部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的集装箱被运往目的港,G 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G 公司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贷款,进出口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对被告某船务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息。 分析:1.本案保险公司是否能够取得代位求偿权?为什么?〔5 分〕 2.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取得须满足的条件?(5,分) 法院判决及理由: 广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同时,风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 才有权依据提单向承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出货损索赔。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作为保险标的的集装箱货物因为实际承运人启通公司的过错受到了损失,进出口公司没有直接向启通公司索赔,而是向湖南保险请求赔付,湖南保险也实际给付了保险金,外表上似乎符合上述保险代位权取得的条件。然而,我们仔细分析后却可以发现,湖南保险对进出口公司的赔付是一个完全错误的决定,它根本不可能因此获得保险代位权。因为,第一,进出口公司本身无权向承运人索赔;第二,进出口公司在损失发生时已经不是被保险人。下面我们就围绕CIF 价格术语来具体分析这两点。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2 / 6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当保险标的物因保险责任事故而发生的损失系由第三人的违约或侵权行为所致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损害赔偿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