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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涉罚制度探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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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涉罚制度探析摘要。地方立法中涉罚制度与上位法的冲突,已经越来越突出,突破行政处罚行为的限制,增设新的处罚行为是最主要的集中点,对于地方立法权限,究竟该放还是限,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在行政处罚方面的权限问题更是值得探讨,本文从“不抵触原则”入手,立足实际,寻找引起冲突背后的原因,探析地方立法中涉罚制度的前路。关键词:不抵触原则;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一、问题的提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整理框架,从整体来看,讲整体比作一个金字塔,处于金字塔塔尖的就是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母法,所有法律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与宪法、法律相违背,以此类推,这就是法律位阶原则。法律位阶原则是立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否则无效。对于地方性法规来说,地方性法规也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相抵触,对于法律、行政性法规未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应遵守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权限,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所规定事项不能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具体化,如果所规定事项与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事项冲突,则以上位法所规定为准,视地方性法规无效。那么,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取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的立法权的范围,具体的范围不是地方自己说了算,是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虽然作出规定,但是规定的比较模糊,提到了不抵触原则,即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这个原则具体如何没有规定。同时,行政处罚领域是最需要贯彻落实“不抵触”原则的,因为涉及公民人身权、财产权,有关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行政主体依据地方性法规作出行政处罚,但是该地方性法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突,也不能认为其行政第1页共6页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进行具体规定的,不能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这款规定是行政处罚层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细化,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没有对“不抵触原则”作出更加具体的解释和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也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谈到:《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它的立法原意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进行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进行具体化,但是必须遵循不抵触原则,也就是必须在行为、种类、幅度的框架内进行。这是我国在进行地方立法时的一条重要指导方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以及新鲜事物的不断出现,原有的规则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如果仍然遵循之前的规定,难免是不合时宜的,会对经济或者社会发展产生很大的束缚。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的法律规定,使得相关部门在应用时束手束脚,突破界限也是在所难免了。地方立法在很多方面已经突破了“不抵触原则”,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使用最频繁的制裁手段,地方立法中涉罚制度的制定是前提和基础,地方立法中法律调整手段维度的大小是至关重要的,如何在地方立法中平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关系亟需探讨分析。接下来将通过阐述具体的冲突类型,对XX省法规、XX省规章进行研究分析,以新的视角对“不抵触原则”作出诠释,探析地方立法中涉罚制度的前路。二、地方立法中涉罚制度与上位法冲突的原因(一)上位法自身之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地方在立法过程中不能突破上位法关于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违法行为。根据对XX省法规和XX市法规的研究分析,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突破现象比较少,问题主要集中在突破行政处罚行为的限制,具体包括前文中所述的七种冲突类型。为什么种类、幅度突破现象较少而处罚行为的突破却如此普遍,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行分析。违法行为多种多样,法律、行政法规不可能把所有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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