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 全国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1 总则1
1 为了加强化妆品的质量管理,做好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 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产品生产的所有企业和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
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化妆品产品:适用于 GB 5296
3-1995《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对“化妆品”术语定义的产品
即:化妆品是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表面(如表皮、毛发、指甲、口唇等),起到清洁、保养、美化或消除不良气味作用的产品,该产品对使用部位可以有缓和作用
4 化妆品换(发)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共分为一般液态类、膏霜乳液类、粉类、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蜡基类和其它类,这 6 个申证单元,其作用仅限于换(发)生产许可证
根据产品特性,将前四个申证单元,分为若干申证小类
1 一般液态类:不需经乳化的液体类化妆品,分为 4 小类
(1) 护发清洁类; (2) 护肤水类; (3) 染烫发类; (4) 啫喱类
2 膏霜乳液类:需经乳化的膏、霜、脂、乳液类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护肤清洁类; (2) 发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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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粉类:散粉、块状粉类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散粉; (2) 块状粉
4 气雾剂及有机溶剂类:含有推动剂的气雾剂类化妆品和含有易燃易爆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分为 2 小类
(1) 气雾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