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2004 年 10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4 号),并于 2005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解释》的颁布、原有建筑法律体系框架的基本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201)的适用及在招标投标中适用工程量清单报价和全面推广合理低价中标,是承包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使我国的建筑业制度和法律制度与国际基本接轨。《解释》第 6 条确定的垫资施工有效原则,标志着政府行政干预建筑市场带资施工时代的结束。为了帮助承包商更好的适用该条款,预防法律风险,本文作者从律师服务施工企业的角度,分带、垫资施工的立法背景和实务操两个方面,来论述带资、垫资施工法律问题的处理。 一、带资、垫资施工的立法背景 (一)建筑业行政管理、司法立法的变化 1、从政府行政干预转变为司法保护当事人协议约定 20 世纪八十年中期,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局部转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而作为国家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其市场很不法律规范,特别是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导致建筑市场出现了大量的带资、垫资施工行为,这些行为在当时产生了一系列副作用。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大量带资、垫资行为的存在,致使一些建设资金不足甚至没有资金的建设项目上马,扰乱了国家对整个建筑行业的宏观调控,同时带资、垫资为条件的承发包行为,也引发了建筑市场的恶性竞争,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另一方面,带资、垫资施工的直接后果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承包商合法权益受损。 第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大量的腐败问题。由于承包商是通过垫资承包了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建设资金不足。部分承包商为催要工程款,不得不行贿建设单位的主要领导人。从而引发了大量的腐败。 针对这些问题,从建筑业管理角度,1996 年计划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目的是为了禁止越来越多的垫资施工情况。 2、从立法上对带资、垫资行为没有立法规定到司法实践中认定带资、垫资行为有效 上世纪 90 年代中期禁止带资、垫资施工,并非纯市场经济规律下对该行业的立法规定,虽然在“两部一委”通知之后,各地行政主管部门都下发了相应的文件,对带资、垫资行为进行干预和禁止。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进展和完善,平等商事主体呼吁取消禁止带资、垫资的行政规定之声越来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