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 第三章 房屋所有权登记 第四章 房屋其他权利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管理,保障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是指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房屋所有权而设定的抵押、典当、租赁等其他权利。 本条例所称房屋产权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原有房屋和新建房屋产权的取得、设定、变更、终止,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房屋所有权未经核准登记的,房屋其他权利不予登记。 第四条 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产权人占有、使用、经营、处置房屋的法律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产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房屋产权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权登记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负责其辖区内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核和发证工作。设区市的登记部门可委托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区属单位、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的前期工作。 第二章 房屋产权登记一般规定 第七条 申请房屋产权登记,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有关身份证件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登记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应当出具委托书。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和国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申请或者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公证、见证或者认证。 前款所称有关身份证件是指: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一)个人的身份证件; (二)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 (三)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件、证明文件。 两人以上共有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登记。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产权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不含遗赠); (四)抵押、典当; (五)分割、合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情形,当事人一方申请,其他方无正当理由不申请的,登记部门可以受理一方当事人的申请,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可直接为其登记。 商品房产权登记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