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资源,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享用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第四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全额预算补助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1条件成熟的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应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由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政府予以支持。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或××乡(镇)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业务培训和新农合等综合管理工作。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外,还应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第八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2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和改制。第九条乡镇卫生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医疗卫生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二)协助本级政府制订和组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实施院前、院中急救和组织转诊,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的基本诊疗服务和医学康复、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基本职业卫生、慢性病管理、计划生育技术等综合服务;开展家庭诊治和家庭病床服务;(四)开展疾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与咨询等公共卫生服务;配合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五)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进行辖区公共卫生管理,协助开展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承担区域内公共卫生信息收集与报告等任务;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六)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法规宣传与咨询,协助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和即时补偿结算等工作;(七)负责对辖区内诊所、卫生室(站)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的相关技能培训。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行为、药品及耗材的采购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等进行监督管理。3第三章人员编制管理第十条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其服务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服务区域范围、交通条件等因素,由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以下标准核定,并上报省、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具体标准如下:1万人以下的乡镇,按1.5‰配备人员编制;1-3万人的乡镇,按每千人口1.2‰名配备人员编制;3万人以上的乡镇,按每千人口1.0‰名配备人员编制。中心卫生院的服务人口按所在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所辐射乡镇的人口的1/3计算。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可另行增加2-4名。第十一条乡镇卫生院领导职数,原则上按以下规定配备:人员编制20名以下的,配1正1副;人员编制20名以上的,配1正2副。第十二条乡镇卫生院的人员配备坚持一专多能原则,卫生技术人员编制比例不得低于编制总数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总数原则上不低于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