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深化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资源,规范和加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及人员管理,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中的作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乡镇卫生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县(市、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合理布局,分类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健全服务网络,确保农村居民享用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第四条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乡镇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主要载体,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编制为财政全额预算补助事业编制,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确定
1条件成熟的地区,乡镇卫生院服务收费应逐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由县(市、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乡镇政府予以支持
要坚持政府主导,深化内部改革,完善服务功能的原则,积极有效地整合现有农村卫生资源,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要积极推进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提高乡镇卫生院效率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六条乡镇卫生院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设置,每个乡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报批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县(市、区)××乡(镇)卫生院或××乡(镇)中心卫生院
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业务培训和新农合等综合管理工作
中心卫生院除具有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外,还应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