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 月10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 年12 月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 年11 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 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14 号) 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 年10月28 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最后一段:“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一法条,使枉法断案的法官生存的土壤更肥沃 ,使他 们 的生存有了法律保障 第二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 不 适用中止 、 中断和延 长 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 再审申请书 ,并 按 照 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出副 本 。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 再审申请书 是 否 载 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请再审人与 对方当事人的姓 名 、 住 所及 有效 联 系 方式 等 基 本 情 况 ;法人或其 他 组 织 的名 称 、 住所和法定代 表 人或主 要 负 责 人的姓 名 、 职 务 及 有效 联 系 方式 等 基 本 情 况 ; (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 称 ,原判决 、 裁定、 调 解文 书 案号; (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 形 及 具 体 事实、理由; (四)具 体 的再审请求 。 2 第 四 条 当 事 人 申 请 再 审 , 应 当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判 决 书 、 裁 定 书 、 调 解 书 , 身份 证 明 及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 第 五 条 案 外 人 对 原 判 决 、 裁 定 、 调 解 书 确 定 的 执 行 标 的 物 主 张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