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之完善[精选 5篇] 浅谈非物质文化传承人保护 摘要。随着近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热潮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投身到非遗研究中,学界对于非遗传承人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研究,本文将从传承人认定、传承人特点、传承人类型、传承人保护等方面进行梳理,同时,提出日本和韩国在传承人保护方面的卓越成效,试图为非遗传承人保护的实务工作开展和理论探讨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 2003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 23 届大会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这是迄今为止联合国有关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文件。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下的定义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在本公约中,只考虑符合现有国际人权文件,各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顺应可持续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 从公约中我们可以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植根于民族土壤的活态文化,是发展着的传统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是不能脱离人类智慧而独立存在,它的生存和发展是处在“活态”传承和“活态”保护之中,由此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核心就是对传承人的保护。 二、传承人概念 国内首个关于文化传承人的管理文件 2006 年颁布的《湘西土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界定其所指|“传承人”是“指州人民政府公告命名并在我州境内通晓本民族传统文化活动内涵、表现形式、组织规程或在本民族民间工艺领域中技艺精湛或掌握有一定数量的民族传统文化原始文献、资料和实物。并有一定研究成果被群众公认的代表人物。”随后在 2003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中,也对传承人的条件做了规定,其第 1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1)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文通晓本民族或者本区域民族民间文化形式和内涵的代表人物;(2)熟练掌握民族民间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艺人;(3)掌握某种稀有民族民间传统技艺的公民;(4)大量掌握和保存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原始文献和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