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探究摘要。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实现“人”的城镇化,这就对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提出了新的要求。当前形势下,我国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面临着制度整体性不强、体系不健全、内在障碍较多、动力机制不完善等困境,因此我国应当在统筹规划、确立总体方向的基础上,健全社会保障项目,破除各种制度障碍,激活动力机制,助推新型城镇化建设。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一、引言随着20XX年人均国民总收入达到4260美元、进而首次由“下中等收入”经济体跃为“上中等收入”经济体和20XX年城镇化率首次突破50%(达到51.27%),我国开始从“乡村中国”阶段向“城市中国”阶段演进。[1]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内城镇化将持续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载体,但是多年来城镇化进程中遇到的人口猛增、空间无序膨胀、环境恶化、资源大量消耗等粗放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反而有不断加剧的趋势。[2]基于对这些棘手问题的深入考虑,为了促进城镇化的良性发展,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中国应该走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道路。作为一种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新型城镇化不仅要拉动整体经济的稳步发展,在城乡统筹中推进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的协调,[3]而且要改善人们生活品质,实现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的全面统筹发展。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核心在于稳中求进中实现“人”的城镇化,而关键在于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解决好“人”的问题。[4]在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过程中,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二、我国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的困境分析农村转移人口是指在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转移到城镇的人口,既包括从农业系统转移到非农业系统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的随迁家属以及本地的农民工和失地农民。我国当前农村转移人口的主体是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进入第1页共5页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农业户口人口。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转移人口的数量将会持续增加,这对我国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来说将会带来更大压力。针对农村转移人口与日俱增的状况,国家从上至下采取了一系列推行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措施。国务院2006年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随后又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八大”报告进一步细化了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方案,明确提出“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设覆盖城乡社会居民的保障体系”。在国家顶层设计思想的指导下,我国各个省区积极探索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采取的不同模式,使得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的制度性限制逐渐减少甚至消除,但是这些措施和手段只是阶段性保障了农业转移人口的部分权益。整体而言,我国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尚未摆脱困境。第一,制度建设的整体性不够。各省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差异使其农村转移人口情况千差万别,其中东部沿海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吸引的外来务工人员远远多于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这样以来各省区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在参保项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算方法、转移方式等层面就很难统一。虽然在初期探索阶段,各地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呈现多元化趋势是正常的,但是这种差异长远来看不利于全国统一化劳动市场的形成,特别是在农村转移人口进行跨地区转移接续时会出现诸多问题和矛盾。第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除了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整体偏低之外,我国农村转移人口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涉及参保人缴费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而由于户籍门槛等一系列因素的阻碍,非缴费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项目对于农村转移人口来说依然“遥不可及”,其中最为突出的当属进城务工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和贯彻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失地的老龄化人口的养老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