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有偿使用交易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加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促进环境资源合理配置,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XX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浙政发〔*〕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意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指排污单位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有偿获得污染物(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并可就多余的污染物排放指标依法进行有偿转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资源,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原则,依靠市场的调节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才能实现合理有效配置。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政府切实利用市场和宏观调控手段,合理配置环境资源、实现环境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将排污权使用金纳入企业成本,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环境资源利用率,有利于进一步落实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二、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区域范围和基本原则我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区域范围为市区(含市直、XX县区、*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XX县区)及所辖各县(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分步实施、政府定价、统一许可、污染减排原则进行,同时要依法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确定、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公布和更新、排污权登记公开查询、排污权交易信息披露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制度。三、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组织机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由政府统一牵头实施管理。市政府第1页共4页成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经贸、监察、财政、建设、审计、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县(市)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四、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确定(一)环保部门应根据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污染物的扩散特征,确定区域内的污染物允许排放量,即环境容量。并定期分析排污总量现状,核算区域内污染物排放增加量、削减量。(二)由市环保局牵头,发展改革、经贸、建设、水务等部门配合,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削减指标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和排污总量现状,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五、排污许可指标的取得(一)老项目排污许可指标的取得。1.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许可指标按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标准确定。2.未核发排污许可证但污水已进入排污管网,并按照进网水量向水务部门交纳过相应的污水入网费(入网投资款)的污水排放企业,经核查认可后,其排污许可指标可直接按企业当时所购买的污水入网量计算。3.部分在开发区招商引资过程中曾享受过有关优惠政策的排污单位,经核查认可后,其排污许可指标可凭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正式文件予以确认。4.已经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认可,获得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排污单位,经核查认可后,其排污许可指标按环评批复文件确定。(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许可指标的取得。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凡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必须依法向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2.环保部门应当在排污总量指标允许条件下,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审批要求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排污许可指标。3.排污许可证应当规定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总量第2页共4页指标、排放标准、排放方式和污染控制要求。4.排污单位凡涉及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和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硫的应在交纳排污权有偿使用金后,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5.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同时办理排水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六、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的核定(一)排污权有偿使用金标准采取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的方式核定。(二)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