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 年7 月3 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 [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 条和第14 条的规定。 第三条 [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 [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7 年10 月6 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 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 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 号 290,第18 页),以及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2002 年7 月12 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护的2002/58 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 号 201,第37 页)的第13 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 1998 年6 月22 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的98/34 号指令》(经 1998 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