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一)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二)本规定的目的,是要通过对职工在一定时期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找出并确定人才开发的方针、政策,改善原有的教育培训工作,进而促进人事管理工作的公正和民主,提高工作热情和带动生产率
第二条 人事考核的用途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用于以下诸方面
(一)教育培训,自我开发
(二)合理配置人员
(三)晋升、提薪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者范围是“就业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职工
然而,下列人员除外: (一)兼职、特约人员
(二)连续出勤不满 6 个月者
(三)考核期间休假停职 6 个月以上者
第四条 用语的定义 本规定中使用的专用术语定义如下: (一)人事考核——为了实现第一条规定的目的,以客观的事实为依据,对成绩、能力 和努力程度,进行有组织的观察、分析、评价及其程序
(二)成绩考核——对职工分担的职务情况、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三)态度考核——对职工在职务工作中表现出来的工作态度进行观察、分析和评价
(四)能力考核——通过职务工作行为,观察、分析和评价职工具有的能力
(五)考核者——人事考核工作的执行人员
(六)被考核者——接受人事考核者
(七)考核执行机构——负责人事考核有关事务的机构
□ 考核计划与执行 第五条 考核执行机构 由总务部负责人事考核的计划与执行事务
第六条 考核者训练 (一)为了使人事考核统一、合乎实际,需要进行考核者训练工作
(二)考核者训练按照要求制定训练计划,予以实施
第七条 考核者的原则立场 为了使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下列各原则: (一)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作出评价
(二)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