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 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进展而制定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通过公布,自 2024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2]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进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进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2]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