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一般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多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多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多种关系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根据法律实行行政活动,详细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根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合适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量合理、合适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行为目的
详细规定: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详细状况更精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有关原因,排除不有关原因 (1)有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