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法律問題實務及案例探討 李漢中壹、前言 按「師者,傳道、授業、解惑者也。」教師職司教育之責,除重知識技能之傳授外,更要教導學生重禮義、知廉恥、崇法紀,以資創發知識,作育英才。而教師之所以備受敬重,要因社會咸認教師具有良好之品德修養,足為學生表率,進而發展國民道德、培養學生健全人格之任務,確實發揮教育功能。盱衡教師法自民國(以下同)84 年 8 月 9 日制定公佈施行以還,已歷十餘載,此期間與教師權益休戚相關之教師會依法成立、禁止體罰之入法、乃至教師組織工會等重大議題與法令陸續推展,雖無法達到盡善盡美之要求,然對於吾國根深蒂固之傳統教育觀念與體系,已然發生相當程度衝擊與變化,而首當其衝者莫過於教師!正因教師處於教學職場之第一線,又負有輔導與管教學生之法定義務,其中因工作上所衍生之紛爭,又以體罰為最,不僅成為各界矚目焦點,更為社會大眾所關注與批判。因此,身為專業教育人員之教師,即應多方充實專業諮輔技巧與基本法律概念,以維護自身權益。尤以輔導管教學生時,更應注意是否符合教育目的,是否符合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乃至兼顧學生受教權。貳、校園常見法律問題與實例一、教師可否搜學生書包1 日前平面媒體報導北市某國中教師因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學生家長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新台幣一百萬元,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摘要):「老師為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只要不逾越正當的權利範圍,所採用的方法縱使侵害學生隱私權,法學博士、永嘉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台北市政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1 本文於 96 年 12 月 21 日刊登於自由時報。也有『阻卻違法』性。教師以搜查書包方式檢查,屬於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的合理裁量範圍,」等理由判決學生家長敗訴。而該學生家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以本案涉及國家賠償,不得提起民事訴訟,依法駁回學生家長所提上訴。惟司法院大法官對於警察臨檢之適法性在釋字第 535 號解釋中提及:「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揭櫫警察臨檢應有法律明確規範。反觀目前學校或教師基於維護校園安全理由,對學生以不定時、不定點及對象任意,進行搜書包等各種隨機檢查,就學生人身自由及隱私權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