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对全省水土流失动态进行监测、预报,省人民政府定期将监测、预报情况予以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关于人大立法模式演进的思考 立法作为创制和发现规则的一种活动,在近代人民主权和民主理念的影响下,由代议机关来行使几乎成为一种常例。但这种立法形式却可能出现表达民意与尊重专业智慧、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也存在名义上尊重个人人格和自治能力与实质上导致个人在民主剧场中“缺席”的悖论。 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民主制度同具体的中国民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行使立法权能是人民代表大会最重要的活动内容。新中国成立后的多部宪法和宪法性文件都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法律。但人大实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却一波三折。1949 年—1956 年是人大立法的初始阶段,该阶段在新中国立法史出现了两大里程碑性的事件:其一是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隆重召开,其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诞生。在 1954 年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通过了《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1957 年—1976 年是人大立法罹遭严重挫折的阶段。在此阶段,唯一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除通过 1975 年宪法外,未制定一部法律。尤为可悲的是人大自身的活动也极不正常,特别是 1965 年 2 月至 1974 年 12 月,10 年中全国人大竟未曾召开一次会议,1959 年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只剩下 100 多人。1978 年至今是中国人大立法的快速成长时期。因应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人大全面加速立法运作的步伐。主要表现在:立法权限体制划分日趋完善,立法权运行体制逐步发展;形成了一个既具特色又颇有规模的法的体系。到 2003 年底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包括法律性文件有 400 多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有 800 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近 8000 件,部门性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多达 30000 件。与此同时随着部门法的增多,形成了一个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等基本部门法和其他一些法的集群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发的体系,一些新兴的部门法在法的体系中逐渐占据了重要的地位。更为重要的是渐进主义的修宪方式有效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