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

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_第1页
1/6
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_第2页
2/6
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_第3页
3/6
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摘要:妇女的婚姻法律地位,关系着人类的进展和社会的进步,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民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展和封建帝制的垮台,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风气诸方面都出现新的变动。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变化相适应,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民初妇女不仅具有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而且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有所提高,离婚与再嫁也相对自由。婚姻家庭地位的变化,表明民初妇女整体社会地位有所提高。关键词: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嬗变妇女的婚姻家庭地位是指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自我进展的自主能力,对家庭事务的参加和决策能力,对家庭财产与资源占有和支配能力等。民初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进展和封建帝制的垮台,尤其是经历了太平天国革命,戊戌变法,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后,政治、经济、文化乃至社会风气诸方面都出现新的变动,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旧的封建婚姻观念、婚姻道德和婚姻关系开始动摇了,新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观念、婚姻道德和婚姻关系开始萌芽、成长。社会的全方位转型,加速了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崩溃,动摇了传统民事法律规则存在的基础,同时也促进了新民法的产生。就婚姻立法而言,《民国民律草案》对中国固有法与外国民法实行兼收并用的方针。此外,北洋政府大理院还通过民事判例、解释例创制新的法律规则,将清末的各项法典以及法典草案进一步完善,促进了婚姻立法的进展,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使妇女的婚姻法律地位随着婚姻立法的近代化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竟清末未竟之业”[1]。一、民初妇女具有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自古以来,婚姻只为“合二姓之好”,必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父母的意志在法律上成为婚姻成立的要件[2]。在离婚问题上,丈夫有休妻的权利,而妻子却无离婚的自由。因此,无论结婚或是离婚,妇女都毫无自主可言。民初随着新思想日益向社会各阶层渗透,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也不断进步,使妇女获得了一定程度上的婚姻自主权。《民国民律草案》规定,“男女双方虽经定婚,仍不得以之提起履行婚约之诉。但父母或监护人于定婚后反悔,而当事人两相情愿结婚者,不在此限。”定婚后,男女一方有故意违约或为奸盗者等,“他之一方得解除婚约”。虽然结婚仍须父母允许,“但年龄满 30 岁者,不在此限”。并规定“当事人无结婚之意思”的婚姻为无效婚姻[3]1920 年上字 831 号判决阐述“主婚人之同意”时称:“主婚人之同意非要式行为,凡其主婚属实者,即属有效。”...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民初妇女婚姻家庭地位之嬗变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