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事故管理办法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 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
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 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 万元而<100 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 万元而<10 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 4 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
必要时参加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