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霸王”条款不能免责 现实经济生活中,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采用恶意串通、贿赂等手段签订合同;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权利、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等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为此,11 月 13 日施行的国家工商总局制定颁布的《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说“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订立合同不能损害公共利益 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常常是不平等的,一方时常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之间不能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的合同活动不仅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交易的安全和效率,干扰正常的经济秩序。 据此,《办法》明确,不得以贿赂、胁迫、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履行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利用合同非法买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买卖的财物;不得利用合同,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国家指令性合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 《办法》针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另一方面还做出了“推行行政指导”的规定。明确指出,当事人合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经督促、引导,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合同违法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利用合同 10 种欺诈行为遭禁 各级工商部门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办法明确,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 10 种欺诈行为:伪造合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编造虚假理由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