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立法透明制度研究透明度原则是现代立法的民主化、法治化的基本特征
现代立法的民主化、法治化一方面要求立法机关应当有民主化的立法活动程序,包括它的立法活动应当有更多的透明性;另一方面要求公民、社会团体等能够充分参与、影响和监督立法过程
其精义就是要求以透明的法律作为社会主体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指南,而且立法活动本身也应当依法透明进行,注重立法过程及程序的透明与民主,以确保立法结果的科学合理,使现代社会不仅实现有法之治,而且实现良法之治
地方立法是相对于国家立法而言,在我国主要包括地方人大立法活动和地方政府立法活动
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地方人大立法,指有权限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地区的时空范围内,就执行中央立法和规范地方性事务所颁布施行的立法
就制定内容而言,地方立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相比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的透明制度容易被忽视,目前尚没有地方性法规制定程序的制度性规范,有必要进行制度建构
一、我国地方立法的透明制度现状与缺失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社会
在早期它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
在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时,就需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法律、政策变动而带来的风险
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够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
因此透明度原则在早期又被称为“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如美国在经过 1929 年至 1932 年的经济萧条之后,联邦政府颁布了一系列以证券法和交易法为基础的法律、法规,被称之为“蓝天法”(Blue Sky Laws),即管理证券交易的法律必须像蓝天一样的透明
目前,我国各省、市级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在立法实践中大多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以体现透明度原则的要求:(1)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透明举行,采用现场直播、各类平面媒体报道等方式向公众公开会议内容和进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