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问题提出与解析思路】 科学活动的过程需要社会道德的规范。要想使现代科学积极而有效地运行,就必须对科学内部的各种关系进行协调和规范,而这些关系中最基本最广泛的关系就是伦理道德关系。这些关系主要表现在科学工作者如何对待前人,如何对待名利,如何对待真理,如何进行科技合作,如何处理师生关系,如何处理个人奋斗与集体荣誉之间的关系等等。只有处理好这些关系之后,科学才能有条不紊地、健康与快速地发展,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关系都没能协调好,那么现代科学将会是寸步难行。怎样理解科学的社会规范与科学家的伦理责任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问题解析】 随着科学建制化的发展,科学研究逐渐职业化和组织化,科学家和科学工作者也随之从其他社会角色中分化出来,成为一种特定的社会角色,集合为有形的或无形的科学共同体。 当我们将科学建制放到社会情境中考察的时候,科学建制的职责不再仅仅是拓展确证无误的知识,其更为重要的目标是,为人类谋取更大的福利,且前者不得有悖后者之要求。因此,科学研究中的责任成为对科学进行全局性伦理考虑的一个主要方面,而以社会责任为核心内容的科学工作者的职业伦理规范,也得以广泛地建构。 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运用结构功能理论,研究了科学建制内部的规范结构。默顿认为,普遍性、公有性、诚实性、竞争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等作为惯例的规则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气质。这些精神气质决定了科学建制内的理想型规范结构。由于它们能有效地服务于科学活动的目标,因而成为科学建制内合法的自律规范,同时也是科学建制对外捍卫其自主权的出发点。值得指出的是,如同所有的社会规范一样,科学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应然”对“实然”的统摄。在现实的科学活动实践中,科学的社会规范不可避免地遭遇到科学建制内外两个方面的冲击和挑战,也作出了有力的回应。 如果说在以求知为主要目标的时代,依靠科学的社会规范内化于科学家的意识中的“科学良心”和“超我”,可以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那么,在功利和求知双重目标并行的大科学时代,除了诉诸科学家个体的道德自律,还必须强调外在的有力的规范结构的建构。只有建立完善的调节科学工作者行为的评审体制、社会法规和政策制度,并通过这些运行机制获得强制性时,才能有效地吓阻违规行为,同时使遵守规则者获得心态的平衡。 【问题拓展】 科学是一项漫长而永恒的探索性的事业,只有当道德为科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