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企业在《安全生产法》面前现阶段,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工人或雇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常常受到一些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漠视,这一事实在非公企业表现得极为突出。如在一篇题为《市场难题考验矿业安全》的报道中,记者透露:在矿业权不需要付出成本的情况下,谁的手快,谁的投入小,谁就可以获得更大的利润;而在利润的驱动下,对那些非公企业的业主来说,必定会出现忽视安全投入和掠夺性开发的情况。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的调整以及非公企业的进一步进展,培育人们的维权意识与法治观念已提到国家和社会的议事日程。从这个意义上说,《安全生产法》所明确的“严身律己遵规的义务、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的义务”等等,对非公企业的生产经营者无疑是十分迫切的。改革开放以来,非公企业的快速进展一直都很引人注目。据统计,到 2025 年底,仅私营企业就有 203 万户,投资者 461 万人,雇工 2253 万人。再加上三资企业和个体户,非公企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中地位独立的部分,相应的,非公企业的生产经营者也已是社会结构中的一个独立群体。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近几年以来频发的事故中,非公企业占有特别大的比重。究其原因,在他们眼中,贯彻安全法规、执行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学习安全知识,是不能立即为企业带来看得见摸得着的经济效益的。于是,用一两万元甚至几袋白面就可以换取一个遇难矿工的生命;用廉价的劳动力、恶劣的操作环境、极低的生产成本就可以参加市场竞争等等便成为一种时弊,严重地扰乱和破坏着社会经济秩序。更何况,即使一旦发生重特大事故,还可以逃之夭夭……其残局由国家收拾、其民心由政府安抚、其亡灵由社会告慰。“风险”如此之低,“便宜”如此之巨,又有谁甘心不去跃跃欲试呢?市场经济是倾向于强者的一种制度安排,而作为非公企业的生产经营者,无疑是这一制度的最大获益者。因而,在社会组织的安排和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当中,对于那些打工的,与“老板们”处于不平等地位的弱者——工人或雇员来说,实施有效而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合理的安全责任分工,则成为非公企业生产经营能否实现持续性进展的一种基础性要求。因此,需要强调的是,《安全生产法》从着手立法的那一天起,就已经意识到了中国企业,尤其是非公企业所面临的安全环境、市场环境、技术环境和人文环境,明确提出了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原则,并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规范与设置,融入到“预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