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是激活人大调查的契机 “躲猫猫调查委员会”触网刑事侦察,在法律的“铜墙铁壁”前黯然收场,是必然,也是应然
以网友为主的民间调查的“致命伤”,在于其法律地位的缺失带来的调查乏力和身份尴尬
法网面前,恐怕任何长效化、机制化的努力都“插翅难飞”
当我们把目光从“在现实中很无力”的网友转向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又会发现,除了辽宁兴城、成都市锦江区等见诸媒体的极个别“例外”,各级人大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的寥若晨星
这一人大监督的“利器”被雪藏,原因何在
一位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专家分析,我国“特定问题调查”制度的设计初衷,和人大的罢免权密切相连
按照我国的干部管理制度,罢免很少启动,“特定问题调查”就失去了意义
另外,在传统认识里,人大的“特定问题调查”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兹事体大,故而少用
“特定问题调查”就这样被束之高阁,有待激活
我国“各级人大委员会监督法”第 39 条为“特定问题调查”设置了前提条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那么,针对公共舆论事件的调查,是否属于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呢
公共舆论事件的酿成,大都缘自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行使的不透明,而确保这些权力正确行使正是人大法律监督的职责所在
既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有明文,及时回应公共舆论事件,人大启动“特定问题调查”理所当然
再者,“特定问题调查”的制度设计者们当初难以预料的是,互联网成为社会舆论的放大器,对网上舆情漠然视之,可能引发政府信任危机
和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一样,公共舆论时间同样“兹事体大”,完全够得上“特定问题调查”的门槛
其实,我国的“特定问题调查”范围有待拓宽
英国国会的“国政调查权”就涉及两类事件:一是对宣誓公职人员有腐败行为或不当行为进行调查
如 1936 年对泄露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