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22 万存单变 8400”问题 ?时事评论背景: 丹江口市市民盛忠奎夫妻二人,24 年前在当地某国有银行办理了两张 1000 元的保值存单。按存单约定,该 2 份存款 24 年后的本息共为 22 万元。前不久存单到期,盛忠奎夫妻到银行取钱时,被告知存单早已失效,两张存单只能共兑现本息 8400 元。据了解,在该市办理了类似业务的储户有 70 多名。(10 月 7 日《楚天都市报》)时事评论观点:如何看待“22 万存单变 8400”问题? 这种结果搁在谁头上,恐怕都难以接受。因为在人们的观念中,银行是最大的信用机构,既然每张存单都有“此(1000 元)存款 24 年到期本息 11 万元,且存款利率、保值贴补率无论怎么调整,到期银行凭此据定额支付”的特别约定,白纸黑字,岂容耍赖。 该银行拿出一份 1989 年人行湖北省分行“对保值储蓄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通知称,现行保值储蓄存款有三、五、八年三种期限,其他档次的储蓄保值业务应停办。可这一纸通知,效力有多大? 首先,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无效。可见,违反人行湖北省分行的电报通知,并不是合同无效的理由,相关银行要想证明存单无效,需拿出更有力的证据。其二,即使当事银行违反国家规定,办了这笔不该办的业务,责任也在当地银行,而不在储蓄存款人。其三,当上级通知停办该项业务时,当事银行为何不及时通知存款人,却到了 24 年后取款时才拿出当时的文件来说事? 换句话说,即使该项存款业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无效,其责任也应由当事银行全部承担 而不能简单地按法定本息支付盛忠奎夫妻 8400 元了事 。《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的,除了返还基于无效合同取得对方的财产外,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盛忠奎夫妻而言,当时的 2000 元可以买下一个商铺,而且也确实准备买一个商铺,只是受当事银行具有诱惑力的利率吸引才作罢那么,就应当以一个商铺现在的价值来计算盛忠奎夫妻的损失,由当事银行赔偿。(作者·刘昌松)